黄山市屯溪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经2023年3月4日二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黄山市屯溪区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黄山市屯溪区建筑业协会是由屯溪区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建筑行业及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的会议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改革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发展,在加快打造屯溪美丽时尚高品质现代都市区的事业中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黄山市屯溪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黄山市屯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黄山市屯溪区。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黄山市屯溪区八一大道4-39号(区人民广场西侧),邮政编码:245000。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黄山市屯溪区建筑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黄山市屯溪区建筑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发展,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三)研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帮助会员单位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开展节能减排,建设精品工程,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管理、技术、质量和法律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管理、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增进彼此的交流和友谊。
(六)认真完成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开展行业调研,制定行业标准,组织培训,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一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本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实行轮执制。本会设轮执会长5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轮执会长任期为1年、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轮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积极配合、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